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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租车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7-08

校内各单位:

近期,陕西省财政监察局对我校部分报销出租车费的凭单进行了抽查核实。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我校及时进行了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根据财政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出租车报销中存在的问题,经商人事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对报销出租车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的出租车费,需逐笔提供所乘出租车的行程明细;

二、对于同一天乘坐同一辆出租车产生的车费,需逐笔提供所乘出租车的行程明细。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陕西师范大学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我校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确保报销票据合法、合规,报销事项真实、完整,在经费报销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将根据《陕西师范大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规范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