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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简化并规范财务报销手续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07-03


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教学中心),研究院(中心、所),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动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报销繁”问题,扩大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简化报销手续、提高财务标准、优化管理流程,建立高效便捷的财务管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财务报销手续

(一)简化财务报销审批手续

1.网上预约财务报销单不再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传统纸质报销单仍需加盖单位公章。

2.劳务费报销时,不再要求在劳务费发放明细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凡购买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办公耗材,由经办人及验收人在网上预约财务报销单指定位置统一签名验收,不再要求每张发票背面签字验收。

(三)购置图书资料报销,单张或连号发票小于1000元的无需提供图书明细清单。

(四)单位使用业务费报销市内出租车费时,不再要求提供《陕西师大市内交通费、误餐补助费记录单》。

(五)通过网约车等第三方平台打车的,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且报销时需同时提供发票及行程明细单。

(六)复印印刷费报销时,单张或连号发票小于3000元,仅需提供报销单及发票,无需提供明细清单。

(七)版面费报销时,单篇文章版面费金额小于3000元,需提供报销单及发票;单篇文章版面费金额大于(含)3000元,需提供报销单、版面通知及发票,其中,若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版面费,仅需提供报销单及发票,无需提供版面通知。

(八)使用教学科研经费报销测试加工费时,测试加工金额小于5万元的,需提供报销单、发票及明细清单,无需提供验收报告或验收纪要;测试加工金额大于(含)5万元的,需提供报销单、测试报告首页及尾页(复印件)、合同、发票及明细清单。

二、提高财务报销标准

(一)提高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1.会议咨询(含现场访谈及勘查)标准(税后):

1)会期半天及以内: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200/人天;

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不超过800/人天;

2)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2400/人天;

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不超过1500/人天;

3)会期超过两天: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会议咨询第(2)项所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会议咨询第(1)项所规定标准执行。

2.通讯咨询标准(税后):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200/人次;

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不超过800/人次。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4.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5.专家咨询费发放需填写《陕西师范大学专家咨询费发放明细表》(详见附件1),其中会议咨询费(不含现场访谈及勘查)的发放对照会议费要求报销;现场访谈及勘查咨询费发放需提供报销单及专家咨询费发放明细表(注明现场访谈时间及基本内容);通讯咨询费发放需提供报销单及专家咨询费发放明细表(注明通讯方式及通讯次数)。

(二)提高学术报告费发放标准

     1.提高学术报告费发放标准(税后):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1500/每学时;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000/每学时;

3)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不超过500/每学时。

     2.学术报告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三)提高临时用工发放标准

1.临时用工费标准(税后):不超过150/天。

2.临时科研辅助人员(包括野外作业雇工、向导等)劳务标准(税后):不超过200/天。

三、规范财务报销要求

(一)规范会议费报销要求

会议需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场馆举办,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确因情况特殊,且校内不具备召开条件时,可在其他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宾馆召开;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二)规范心理被试费报销要求

规范心理被试费报销要求,非保密性质的心理被试实验,被试费不超过100/人(含100/人),须提供《陕西师范大学心理被试费签领表》(详见附件2)进行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统一领取;被试费超过100/人,须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以劳务费形式进行报销,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

保密类等特殊性质的心理被试实验,确实无法获取被试者名单的,须提供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真实性承诺书的《陕西师范大学保密类心理被试费发放表》(详见附件3)进行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统一领取。

    (三)规范野外考察差旅费报销要求

    1.野外考察过程中,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支付的青苗费、土地占用费及直接从个人手中购买的初级动植物、矿产标本、农业材料等,需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凭票报销。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应取得由收款人签字确认的收条(含青苗/土地使用明细或材料名称、单价、数量及收款人姓名、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收款金额、签名等),并填报《陕西师范大学野外考察支出证明单》(详见附件4),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2.野外考察过程中,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租车或自驾车,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供租车费发票的,应取得车主签字确认的收条(含用车明细、车主姓名、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收款金额、签名等),并填报《陕西师范大学野外考察支出证明单》(详见附件4),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3.雇佣当地向导等产生的劳务费,原则上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发放劳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受雇人的个人银行卡中。确实无法转账支付的,报销时应提交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金支付简要说明,并附收款人签字确认的收款凭据及身份证信息。

四、优化财务报销流程

    (一)优化预借发票审批流程

取消预借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的财务处处长审批环节,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增值税发票申领单》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领单》后直接至财务处办理。

(二)优化资金结算管理

    1.凡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在财务报销时,需提供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信息截图等凭据。其中,单笔消费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可不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其他支付截图打印件。

2.使用学生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经费及创新创业经费时,或学生单独外出参与教学科研学术会议及其他实践活动时,可使用学生本人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信息等有痕支付形式作为结算方式。

五、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一)强化责任管理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各单位应切实承担起经费管理职责,加强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及规范性。

    (二)加强财务诚信建设

为提高各单位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单位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各单位人员应加强诚信意识,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担任党务、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利用审批、管理职权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竞争优势。

    本通知自201971日起生效,学校已出台的制度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附件1 陕西师范大学专家咨询费发放明细表.docx

 附件2 陕西师范大学心理被试费签领表.docx

 附件3 陕西师范大学保密类心理被试费发放表.docx

 附件4 陕西师范大学野外考察支出证明单.docx


 

财务处

20190701